菲律宾劳动法明确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否则,就会被定义为非法雇用未满15岁的儿童,在法律术语称为“童工(Child labor)”。但也有例外!
根据《劳动法》第 139 条,不得招用 15 岁以下的儿童,除非他直接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监督下工作,并且他的工作不会以任何方式干扰他的学业。
但是,这只能在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订雇佣合同并征得相关儿童的明确同意,并获得劳工和就业部(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此外,雇主必须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道德和正常发育。他们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受到剥削或歧视,同时考虑到报酬制度和水平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内容安排。并且必须在主管的批准和监督下制定和实施儿童的持续培训和技能获取计划。最后,雇主还必须在聘用此类儿童之前先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但是,十五岁以下的儿童是不允许从事带有危险性质的工作,包括工作涉及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以及生物危害。
十八岁以下的儿童的合法工作时间:
十五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在晚上 8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工作。
十五岁至十八岁的儿童不得在晚上 10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工作。
此外,十五岁以下的儿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而 十五至十八岁的儿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以每周为基础,十五岁以下儿童每周可工作 20 小时,十五至十八岁儿童每周可工作 40 小时。
有需要办理菲律宾工作签证、旅游签证、护照、转签、降签的客户,欢迎联系我们,联系热线:19896549345